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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,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,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。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。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,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,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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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局的名字对注册资金的要求:
不带行政区划,
注册资金要求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(含5000万)
不体现行业特点,
注册资金要求超过1亿元人民币(含1亿);
行业特点,为“实业”,
注册资金要求超过1亿元人民币(含1亿);
行业特点,为“证券”,
注册资金要求超过1亿元人民币(含1亿);
行业特点,有“产业”,则取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复;
投资基金公司:
注册资金为5亿元人民币(含5亿,必须全货币出资);
使用 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、“国际”等字样,
需取得國务苑的批复。-
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符合规定的名称;
(二)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、章程;
(三)有固定经营场所、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;
(四)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;
(五)有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;
(六)有健全的财会制度,能够实行独立核算,自负盈亏,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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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。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,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,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。 3.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。保留期满,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,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。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,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